关于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 规划管理办法》等四部单行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5:13

关于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
规划管理办法》等四部单行条例的说明
——2012年9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恒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四部单行条例)修订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四部单行条例的必要性
  2010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清理地方性法规。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清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州制定的自治条例和17件单行条例进行了认真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大常委会提请州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废止单行条例1件、修改单行条例4件,同时要求从2011年着手具体修改工作。四部单行条例是2000年前后相继制定的,颁布实施以来,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自治州州情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继修订,需要我们对现行的单行条例逐一清理并作相应的修改。这次决定修订的四部单行条例,有的条例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条例自行设定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的条例由于上位法的修改和相关政策的变动,致使其部分内容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与相关政策措施还不衔接;有的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出现了单行条例虚置现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时清理、修改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的单行条例,进一步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结合我州实际,对四部单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完全必要的。
二、修订四部单行条例的主要过程
  2010年4月中旬,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单行条例清理工作的安排意见》,同时成立了单行条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清理工作会议。对我州自治条例和17部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会后,州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单行条例进行了清理。州人大常委会单行条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于6月和10月先后两次听取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2011年1月19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订四部单行条例,并提请2011年1月21日召开的州十四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州十四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关于修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从2011年初开始,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分别对四部单行条例进行了修订。2011年8月30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各部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修改后分别征求了我州社会各界和省上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22日,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政府提请修改的四部单行条例进行了二审;并决定提请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11年11月15日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等四部单行条例的决定(草案)》。
三、修订四部单行条例的重要内容
    这次修订的四部单行条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条例部分内容过时,已不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个别条例设定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三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个别条例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四部单行条例修订的具体情况:
    1、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修订。该条例是1996年4月11日州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这次修订,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修改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重点删除了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时应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金的内容;并根据目前国际上免疫规划的范围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将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原来的6种扩大到现在的14种,预防的传染病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现在的15种。
    2、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该条例是1999年3月30日州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这次修订,重点删除了第四章矿产品的经营一章的内容,主要是: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矿产品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州、县(市)地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矿产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矿产品必须凭《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自治州、县(市)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矿产品准运许可证。矿产品销售实行统一发票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统一发票的矿产品;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金、银等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买卖。根据自治州少数民族的特点,经必要的审批程序,自治州可使用部分金、银,生产民族特需饰品。以上三条中设立的矿产品经营、矿产品准运、许可和民族饰品使用金银审批等行政许可内容,自行设定了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同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加了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公开方式有偿配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等内容。
    3、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修订。该条例是1999年3月30日州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这次修订,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修改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重点删除了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有关学杂费的内容,以及第三十七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条件上学而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送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每学年1000—3000元,并责令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规定,自行设定了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同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
    4、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的修订。该条例是2000年4月22日州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和今后我州旅游业发展的迫切要求,部分条款和内容不够完善。如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有关条款只规定义务而没有规定权利等不规范问题。为此,这次作了修改补充完善,避免了偏重义务、弱化权利等问题。同时,规范了对权利和义务的完整性、行为规范的统一性,体现了条例的公平、公正性,对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说明和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