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2:52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2年9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4日对《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即:“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内容调整到第一章总则中,作为第二条第二款予以表述。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第四条调整为第三条。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修改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