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2:36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9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来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总工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印送省直有关厅局,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初召开专家论证会,就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产生、组织制度及法律责任的设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事项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十三条是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没有准确表述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交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二、关于章节内容衔接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二章职权内容并不一致,建议单独列一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款内容增加到草案第一章总则中,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四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中不属于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对草案的文字表述多处进行了修改,个别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