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0:42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2年9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4日对《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成熟,建议对个别条款和文字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修改为一条三款,第一款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第二款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第三款为:“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