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49:39

  ——2012年3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3月27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自治条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精神,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时,一些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2.建议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3.建议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内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建议删除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中“依法取缔一切邪教组织”。
 
  5.建议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生,在穆斯林传统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各放假三天”。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定。
 
  (注:1.黑体字系增加和修改文字;2.□系删除部分。)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2年3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2年3月1日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自治条例的修订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自治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实际修订的。现行自治条例于1991年颁布施行,在保障民族自治权力的行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现行自治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该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自治县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证该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对原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自治条例的修订过程符合立法程序。该自治条例修订工作从2004年7月开始。分别经过了自治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和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三审,并于2011年9月25日经过了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帮助指导自治县开展了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和自治条例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工作。修订过程符合民族立法程序。
 
  三、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自治条例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修订后的自治条例突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