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8:20

2011年11月14日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1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自着手起草到目前已历时3年。从2009年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就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协调工作,起草了草案稿。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省人大环资委会同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工信委组成了立法调研组,先后赴酒泉、嘉峪关、白银和外省区进行了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省人大环资委会同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成立了立法起草组,前往平凉、庆阳、陇南市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进行了综合修改,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论证。三年来共八易其稿,形成了此《条例(草案)》。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于2011年10月10日讨论通过。
 
  我委认为,该《条例(草案)》较为成熟,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立法程序,内容设置较为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两点修改意见:
 
  一、对《条例(草案)》条文的修改意见:
 
  1、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第三十条第一行删除“生态环境应当以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和第三行“加强生态监测和管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修复。”的内容,在第三行公益林补偿工程后增加“鼓励支持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的内容。
 
  3、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再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修改为“对列入再生资源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土地年度内利用并”的表述。
 
  4、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即第四十三条内容为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内容为第二款;增加“引导、支持企业和社会投资循环经济项目。”的内容为第三款。
 
  5、第四十五条与第四十九条的内容相近,故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三行项目后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可采用改为“、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
 
  二、对《条例(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第二行环境保护后增加“城乡建设”一词;
 
  2、第十三条第一行管理制度后增加“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词;
 
  3、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行末增加“制定循环经济地方标准。”一语;第二款第二行负责人后“考核评价”改为“政绩考核”;
 
  4、第十五条第一行“政策产业”改为“产业政策”;
 
  5、第二十二条增加第六项“推广少耕、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行严格执行后增加“《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语;
 
  7、第二十九条第一行开头一句,改为“产品包装的设计和生产,”第二行强制性要求后删除“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一语;
 
  8、第三十九条第一行开头“鼓励”改为“应当大力”,第二行“鼓励和支持生物柴油的开发与生产”改为“加快风电调峰电源建设、风电上网和就地消纳。”;
 
  9、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行省人民政府后删除“及其有关部门”,第二行科技攻关项目后增加“、技术引进项目”一语;
 
  以上报告和修改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