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4:16

  ——2012年3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省份,经济发展对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性极强,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巨大。要实现甘肃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把发挥资源优势与转变发展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目前我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治保障能力亟待提高。制定地方循环经济法规是建立统一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细化完善地方法规制度、提高法制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草案比较成熟,条款体力结构合理,便于操作,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发改委等部门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草案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了如何通过立法发挥甘肃资源优势、振兴老工业基地、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甘肃循环经济的有序发展等问题;三是考察调研,充分吸取省内循环经济示范点的成功做法,借鉴兄弟省市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立法经验。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实现循环经济的规范有序和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公民、相关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的积极作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十分重要,应当在草案中增加鼓励其他组织、行业协会及公民个体在循环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同时,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二条,一是:“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政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关于减量化
 
  (1)关于节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顾问提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制约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解决水资源危机,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但草案在减量化一章中,对节水及节水工艺、用具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建议予以强化。因此,法制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减量化中增加三条,一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用水定额指标,核定支出标准。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依据相关规定标准交纳水资源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二是:“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三是:“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水型器具,扶持和引导节水技术、节水设备、节水器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对现有建筑的用水设施进行节水改造,逐步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2)关于农业减量化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条款规定较少,体现农业大省的特色不够。为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并准确加以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一)因地制宜建设水窖、水池等小型集雨工程,推广渠道防渗、喷灌、滴灌和地膜覆盖栽培等农业节水技术;(二)推广间作套种等立体种养模式,推进土地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三)推行合理施肥、施用农家肥;(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无公害农药、兽药和生物、物理等防治技术,减少农药、兽药用量;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减少用种量;(五)推广太阳灶、省柴节煤灶、日光温室、暖棚养畜等技术和设施”,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3)关于节能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公共机构节能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草案中缺少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章减量化中增加二条,一是:“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二是:“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
 
  (1)关于农、林业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林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林业循环经济对于实现农、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规划、整体协调,构建其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提升农、林业产业化经营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林业产业之间、农林业与工业之间、农林业企业与其他企业间的循环。草案中关于农、林业的再利用和资源化规定不够详细,应当多做一些补充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三条,一是:“鼓励和支持利用林下林荫土地资源从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建设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项目”,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二是:“鼓励和支持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之间的互补循环,发展特色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销售”;“加强农业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三是:“鼓励和支持对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废旧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尾菜等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和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因地制宜实施大中型沼气工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沼渣、沼液”,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四十条。同时删除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将其相应内容修改为:“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及盐碱地等土地资源,试验示范能源作物”,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2)关于电子产品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阶段废旧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进入高峰期,如何实现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十分必要,应当在草案中体现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管理和应用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条,即:“推动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工程机械、机床、办公设备等特定产品拆解或者再利用的管理,支持再制造业发展”,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3)关于再生能源的循环利用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一个资源大省,有效利用和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再生资源是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途径,在草案中应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结合区域特点和项目特点,提高风电、光电就地消纳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城乡道路、机关单位、居民区、公共设施使用太阳能、风能照明”,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四、关于激励措施
 
  (1)关于循环经济的税收扶持
 
  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中有关循环经济税收优惠部分表述不够明确,且前后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为积极发挥企业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加强对循环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内的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所得,经认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生产的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材料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
 
  (2)关于循环经济的金融扶持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金融支持对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在草案中完善对循环经济给予金融扶持的相关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一款:“鼓励担保机构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企业投资”,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同时,为避免条款的重复表述,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经修改,条例由原来的六十一条增加为现在的六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