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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3:17
——2011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赵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省是一个“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特征明显的省份,同时又是长江、黄河重要的水源补给区和生态功能区。近年来,我省经济在快速增长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发展循环经济是更好地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缓解环境压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唯一途径,也是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现实需要。为此,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对加快发展我省循环经济作了全面部署和要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必须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下,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而要实现循环经济的规范有序和快速发展,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制定《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部署的客观需要。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但目前我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治保障能力急需提高。制定地方循环经济法规是建立统一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细化完善地方法规制度、提高法制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
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提出了2015年把我省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规划目标。近几年,我省通过规划指导、政策推动、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资源利用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总体规划》实施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合力不足、推进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因此,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推进《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实现规划目标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09年国务院批准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确立我省为全国第一个循环经济示范省。为了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提供法制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立法工作,2010年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做了专门部署,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结合国家在我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机遇,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省政府法制办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此项工作。2010年省工信委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1年2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先后报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十四个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21个部门、4个政府法律顾问以及酒钢公司、金川公司、兰州石化、石化工业协会、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等9个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4月11日至4月13日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组成修改小组,根据征求的意见,共同对两个稿子进行了修改、合并,形成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修改稿)》;省政府法制办将此稿再次征求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15个部门的意见,并于5月10日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听取部门意见。5月14日至5月17日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再次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本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讨论稿)》。7月8日召开了由兰州大学、兰州商学院、西北师大、省委党校、省科学院的法学专家、经济学专家以及律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会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会所提意见,依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本着“不重复、不抵触、有特色”的原则作了大幅度修改,删去了许多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代之以我省的工作要求。2011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本《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称问题。在最初的起草、修改时对名称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省人大2011年的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名称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所以名称应当为“实施办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循环经济试点省,对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示范作用,制定为条例可以不受上位法局限,根据我省实际对所规范的内容有所突破,所以名称应当为“条例”。最初的讨论稿采用的是“实施办法”。专家论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制定为“实施办法”,内容与上位法重复太多,地方特色不突出,应当针对我省示范省的特点,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及国家对我省的要求,适当突破上位法的限制,制定一部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建议名称改为“条例”。再次修改时采纳了专家意见,名称确定为《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二)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是促进循环经济的重点、难点,尤其在我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工业强省战略,改变我省经济发展“两高一资”模式,本《条例(草案)》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补充规定了对工业项目实行重点能耗监管,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强化淘汰名录管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内容。
(三)循环型农业体系建设。虽然目前工业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占约75%的比重,但随着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农业在循环经济工作中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在农业生产、生活中发展循环经济也是必须重视的内容之一,本《条例(草案)》对发展节约型农业做了较细致的规定,同时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规定了对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四)循环型社会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不仅在生产环节,流通、消费环节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去年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废旧物资回收综合利用办法》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配套措施。本《条例(草案)》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重点对引导和发展节能型建筑、绿色交通、现代物流体系、餐饮、娱乐等服务性企业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抑制过度包装、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居民生活物品的交换和交流等做了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五)发展水循环系统和再生水利用。我省水资源极其贫乏,节约用水和提高水循环利用是当务之急。在实际工作中,除企业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使用再生水外,在建筑和服务等领域使用再生水及发展循环用水系统技术也日趋成熟。本《条例(草案)》除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外,还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要求,特别规定了鼓励新建开发区、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规划建设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系统。
(六)新型能源开发。我省作为全国新型能源开发的基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已成为重点建设项目之一,促进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也是我们立法的重要任务,本《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相关内容。
(七)激励措施。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是本《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在第五章中,我们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将其法制化,主要是在资金、税收、补贴、贷款、融资、减免收费等方面予以优惠。特别是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对资源枯竭城市要加大扶持力度。
(八)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法律没有规定,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辅助以相应处罚措施才能保证其落实的内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