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30:50

2011年11月15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建议》是2009年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将其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今年又将其列为立法制定项目。经过近三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目前,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1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我委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积极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加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已经从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但我省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贫困地区范围广,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基数大,部分地区贫困程度深、自然生态恶化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为了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力度,根据新时期农村扶贫工作的要求,部门扶贫职能和社会扶贫行为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恰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颁布实施,对加快扶贫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我省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提供了有力指导。
 
  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以中央关于农村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强调了“大扶贫”的理念,明确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一体化的农村扶贫开发机制;细化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筛选吸收了许多经过多年实践证明业已成熟的经验和制度,并使之法律化;符合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突出了创新意识和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交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我委在审议中,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生存条件艰苦地区”之后增加“的贫困人口”五个字,以明确表述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影响评估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
 
  三、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四、个别文字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一条“城乡发展差距”中的“发展”二字。
 
  2、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中的“发展”二字。
 
  3、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合并,删除第二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15个字。
 
  4、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贫困村”修改为“重点村”。
 
  5、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中的“扶贫项目计划”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
 
  6、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后增加“开发”二字。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