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29:48

  ——2012年3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6日对《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分类指导、改革创新的原则。”
 
  二、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四省藏区,是指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族自治地区;第二项所称‘两西’是指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和河西地区”的内容。
 
  三、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制定整村推进连片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后增加“确保项目到村、效益到户”的内容。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生存条件艰苦地区的贫困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实施易地移民扶贫搬迁。”
 
  五、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鼓励各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和产品,参与支持农村扶贫开发”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