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27:44

  ——2012年3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发明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作为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扶贫任务重,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早日脱贫致富,制定一个体现我省扶贫工作特点、难点和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扶贫开发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扶贫办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草案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厅局、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各级扶贫机构广泛征求意见。二是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印送有关专家征求意见。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重点围绕农村扶贫的对象和范围、扶贫措施、扶贫规划的制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一次进行了认真推敲和全面修改。
 
  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补充修改后,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比较成熟。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从草案第二章设定的内容来看,涵盖了扶贫范围和扶贫对象两个方面,但该章标题“扶贫范围”与所规范的内容对应联系不够紧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章标题修改为“扶贫对象和范围”,做到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甘肃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提法衔接一致。
 
  二、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和基层人大提出,草案第十一条提到“四省藏区”和“两西”概念,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草案没有界定,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四省藏区,是指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族自治地区;第二项所称‘两西’是指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和河西地区”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人大提出,当前全省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是加强“三农”和强基固本之策,应当将省委这一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决策精神,在法规中体现,从而使有关的政策措施能够从法律制度层面得以确认。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压力和任务的艰巨性,为了促进和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有必要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充分体现和反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新部署,从而达到通过立法来推动工作的目的。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落实扶贫对口帮扶计划,通过采取项目扶持、人才培养、信息技术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村、贫困户提高增收致富能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人大提出,针对当前对扶贫工作金融支持明显不足的问题,条例应当对金融部门服务和支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有所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鼓励各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和产品,参与支持农村扶贫开发”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虽然对贫困影响评估制度作了规定,但是较为原则,而且对于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的范围规定得不够全面,仅限定于在农村贫困地区实施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贫困影响评价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科学的贫困影响评估及扶助补偿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产生新的贫困现象。贫困影响评估不应仅是针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出台重要政策也可能会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现实和长远的影响。因此,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之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二是删去了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贫困影响评估的原则性规定;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出台重要政策或者审批重大项目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六、省直有关部门和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财政在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草案仅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中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我省对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配套资金投入比例,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省级财政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要求的配套比例。”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中部分条款内容前后交叉重复,如第四条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内容的规定,在扶贫规划和扶贫措施两章中均有重复性表述,建议对相应的条款进行删减合并,使条例内容更紧凑,逻辑更严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一是删去了草案中内容重复的条款,即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二是删去了草案中属于具体工作性质的规定,即第三十二条;三是删去了不属于草案规范的内容,即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