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26:50

  ——2011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沙拜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农村扶贫开发近3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先后组织实施了国家“两西”农业建设、  “四七扶贫攻坚计划”和《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等重大战略部署,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但是,我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贫困程度深、扶贫对象规模大,因灾、因病等致贫返贫问题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依然滞后,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任务。
 
  近年来,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专业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格局初步形成,领域不断拓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未来10年的扶贫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原有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当前,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扶贫工作在部分地方被弱化,行业部门扶贫责任难以落实,资金难以有效整合等问题突出。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扶贫战略目标和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完善扶贫措施和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社会各界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等。因此,制定出台条例,对进一步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向更新、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9年,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案《〈关于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建议》,省扶贫办开始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前期调研和有关准备工作。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省扶贫办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扶贫开发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力求符合中央对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地方特色且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省扶贫办起草了条例草案文本。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省扶贫办先后赴庆阳、定西、天水、甘南等市州以及黑龙江、广西、湖北、重庆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省扶贫办多次召开全省扶贫办主任会议,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2011年7月至10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法制办和省扶贫办将修改稿发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专家征求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条例草案修改协调会议、立法论证座谈会,借鉴重庆市、湖北省已经出台的扶贫开发条例,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充实、细化。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目的、方针、原则和扶贫开发工作体制机制
 
  扶贫开发工作涉及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力推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农村扶贫开发的涵义、工作方针、遵循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是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条例草案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和政府主导作用,并将扶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同时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职责。
 
  二是强调了扶贫开发主管机构的职能。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扶贫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规定了县、乡扶贫开发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三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扶贫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海内外人士开展各项扶贫开发活动。
 
  (二)关于扶贫对象范围与扶贫规划
 
  条例草案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省的扶贫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低于扶贫标准的即是贫困人口,其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为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的重点范围,包括: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及本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县(市、区);国家确定的“两西”项目区的重点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重点村及连片特困片带。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扶贫开发的基础工作和主要依据。条例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规划和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扶贫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以片区为重点,制定实施区域扶贫规划、整村推进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划要与扶贫规划相衔接。
 
  (三)关于扶贫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目标和任务,建立扶贫开发政策措施保障体系。
 
  一是制定专项扶贫措施。条例草案通过实施易地移民扶贫搬迁,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和促进就业等专项扶贫措施,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是加强政府对扶贫开发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行业优势,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完成本部门确定的行业扶贫任务。
 
  三是明确了社会扶贫措施。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对口帮扶任务。争取和组织实施好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和东部地区的对口扶贫协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和开展特色产业保险业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金融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关于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
 
  扶贫开发工作主要是通过投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来完成,规范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是确保扶贫工作成效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规定,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审批项目。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贫困地区实施的大中型项目要对贫困影响进行评价,并建立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对扶贫开发资金的性质、资金分配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规定了扶贫开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等各项管理制度。
 
  (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扶贫开发工作是以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为原则,依靠部门协作、社会帮扶等全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的社会事业。加强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对及时处理在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扶贫开发绩效考评制度,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的内容进行考评,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强调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分配以及使用进行监督,向社会公开扶贫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
 
  三是明确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和变化趋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贫困影响评估制度,对在贫困地区实施的项目进行贫困影响评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对扶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草案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未完成任务、违反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