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23:11

  2011年11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11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1月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对于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惠民政策不断出台,残疾人保障法也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滞后,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适应全省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全省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使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残疾人保障条例非常必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与上位法相衔接,整合了规章、政策中新的规定和工作中好的做法,责任比较明确,规定比较具体,体现了从多方面为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立法理念;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语言表述简洁,总体上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为了使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一方面要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另一方面也要鼓励残疾人具有自强自立的精神状态。因此,建议在第二条增加一款:“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2、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一二级残疾人”都修改为“一级、二级残疾人”。
 
  3、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
 
  4、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分别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建议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第二个“优先”删去。
 
  6、建议将第十九条“……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减免或者予以补助”中的“予以” 删去。
 
  7、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各种政策性补助”修改为“等”。
 
  8、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一句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
 
  9、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政策”二字删去。
 
  10、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组织”二字删去。
 
  11、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的“行为”修改为“职责”。
 
  12、建议将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的“额外附加”修改为“附加额外”,将第(四)项中的“减免税费”修改为“减免税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