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8 13:21:45

  ——2012年3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对于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维护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认真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3月上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就草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对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标准的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项。
 
  二、关于残疾人康复机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仅仅依靠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不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该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