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5:54:3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8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保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删除了不是重点排污单位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开展内部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内容,与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内容相比照,有的重复、有的缺失。建议修改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污染物监测,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站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旗帜鲜明地对生态环境约束条件做出规定。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处理措施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的文字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同时认为,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非常重要,条例通篇都应体现生态优先的原则,因此,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坚持生态优先”的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条款的修改,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