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5:52:35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19年9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9年9月18日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06年 3月1日施行并经2017年7月28日修订以来,在规范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改善油区环境质量、缓和地企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修订,机构改革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和名称的改变,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涉及相关许可和审批权限的下放,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环资委认为,原条例共36条,修订后的条例共32条,其中,删除4条,修改完善32条。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完善了不符合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政策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突出了油田生产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整体上看,修改后的规定与相关上位法规定相配套,与机构改革和“放管服”要求相衔接,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采出水处理设施和注水站安装水量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急办公室”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五、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在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同时,明确规定“并处罚款”的具体数额,使按日连续处罚更具可操作性。

  六、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法律法规对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修订草案中“石油勘探开发者”概念的外延前后不一致,建议统一修改为“石油勘探开发单位”。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