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5:51:53

  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延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于2006年1月8日经省十届人大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作出修订,一些制度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国家机构改革后,承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名称发生了变化。为此,需要修订《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

  二、修订的原则

  修订《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原则;二是突出油田生产单位环保主体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原则;三是充分与机构改革及“放管服”改革要求相衔接的原则。

  三、修订的过程

  2018年4月,原省环境保护厅启动了《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修订准备工作,先后赴平凉、庆阳两市涉及油田勘探开发的县(区)调研《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的实施情况,听取了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将《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修订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先后征求了生态环境系统、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修订草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共36条。此次修订,保留和修改完善32条,删除4条,修订后的《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修订草案)》共32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增加了相关内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放管服”改革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要求,增加了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修改或删除了相关内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依据性的规范性文件失效,删除了关于环境监理的相关内容。二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审批,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应修改和删除了相关内容。三是依据“放管服”改革,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不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删除了相关内容。四是上位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不再重复,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

  (三)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依据国家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能职责,将《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表述作了统一修改。对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

  以上说明及《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