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5:02:11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9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9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完善保护区和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内容,与本条中关于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生产项目的规定相矛盾,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生产项目,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已经全面取消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不符,建议予以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删除了该条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环境噪声污染源有很多,既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工业噪声污染,还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仅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问题作出了规定,不够全面,建议斟酌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