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4:53:53

  2019年7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自1994年8月施行以来,对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作出修订,一些制度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保护条例在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上位法新的规定不相一致。同时,我省在环境保护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因此,及时对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环资委认为,原环境保护条例共58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条例共70条,其中,保留并修改完善的15条,删除的43条,增加的55条。修订草案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条款,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相关规定,固化了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议,增加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总体上看,修订草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增强。同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前增加“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

  2.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向社会公布”前增加“经国务院批准后”的表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中的“依法清理饮用水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生产项目”修改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生产项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增加“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内容,作为本条的第三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收集”后增加“贮存”。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作为本条的第四项。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中的“拒不改正的”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增加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该条第五项内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