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说明——2019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5:39:33

  省财政厅厅长张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通过增加占用耕地成本来实现对耕地利用总量和结构调节的一种经济手段。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3日,省政府公布《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废止1987年发布、1997年修正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开征30年来,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有效保护耕地,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至2018年,全省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35.5亿元,年均征收3.2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4.9亿元,是2008年的35.5倍。
 
  二、提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法律依据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对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一)占用耕地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二)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提高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降低。《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上述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耕地占用税额平均水平不低于每平方米12.5元的考虑,以2017年度全省各地区耕地和户籍人口数据为依据,测算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提出了各地区适用税额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税务机关、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相关省直部门、部分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十三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目前,我省水浇地(水地按水浇地计算,下同)、山旱地税额共分四档,分别为每平方米24元和16元、16元和12元、10元和8元、8元和4元。经测算,全省87个县市区(含嘉峪关市)中入均耕地面积不超过一亩的有10个(玛曲县全部为牧区,耕地面积为0),超过一亩不超过二亩的有14个,超过二亩不超过三亩的有26个,超过三亩的有37个。如按现行每档适用税额计算,全省平均水平为每平方米8.9元,比法定平均税额低40%。为此,我们在对现行适用税额提高40%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测算,每档适用税额继续分水浇地和旱地,并保持原级距基本不变。调整后的平均税额约为每平方米12.51元,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
 
  (二)关于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行政策,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按2017年数据测算,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有5个地区,分别为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临夏州临夏市。考虑经济发展现状和土地利用情况,建议兰州四区加征50%,临夏市加征30%。
 
  (三)关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目前,我省占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是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50%执行。依据本次立法思路,除园地、林地外,占用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拟平移现行税法标准,按当地占用旱地适用税额的50%执行。我省园地、林地总体质量较好,园地质量好于耕地,建议占用园地按当地占用水浇地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占用林地按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标准的80%执行。
 
  本次调整后,全省有17个县市区税额下降,占比近20%;69个县市区税额上升,占比超过80%。按照2018年占用耕地情况测算,调整后应征耕地占用税6.74亿元,比当年实际征收数增加38%。
 
  以上说明及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