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9年7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5:26:35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修正案草案将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基层组织任期保持一致,是必要的。同时,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有关精神要求,对明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和相关主管部门名称的表述也一并作出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赞成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法规中的其他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7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总体可行。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次我省三部法规的修正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和法规中明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的修改,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法规中的其他规定提出的修改意见,可在国家法律修改后我省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时一并考虑。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