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5:23:41

  2019年7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7月 17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均为三年,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因此,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将法规中涉及的工商、城建、土地管理等部门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名称,依照上位法将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予以补充,将一些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汉字表述等,修改内容与上位法一致,符合我省实际和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