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9年7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5:21:23

  省民政厅厅长王世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8年7月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法律上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村(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因1992年8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年限,与《决定》中的规定不一致。按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一致的立法规定,需要对此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决定》公布后,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经征求民政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国家部委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已经2019年7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决定》的修改内容,修正案草案将我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二)结合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发生变更的实际,修正案草案将其中涉及的工商、城建、土地管理等部门名称,依次变更为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
 
  (三)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用阿拉伯数字表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数字,统一修改为汉字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七款中补充完善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