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1:16:56

  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用阿拉伯文字表述的数字,统一修改为用汉字表述。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居住情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市场监管、住建、金融、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六)删除第二十条。
 
  (七)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二)将第三条第七项修改为:“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三、对《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的,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