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9年7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1:00:37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2日对《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照工程建设绿色、环保的要求,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中的“新型材料”作出界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节能环保的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有关勘察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就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作出说明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就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技术交底、施工配合、验收和试运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