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19年7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0:50:51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政策要求,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征求了省直各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到相关单位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会同省住房和建设厅反复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和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建设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鼓励创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鼓励勘察、设计活动创新的内容,通过立法促进创新,助推我省经济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提出,勘察、设计的发包和承包,是建设工程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建议根据上位法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考虑到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作了专章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三、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有的立法顾问和相关单位建议,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总体要求的表述作进一步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国家关于建筑业发展的总要求,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体现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并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档案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档案管理对明晰责任和事故处理等都十分重要,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当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归档保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五、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立法顾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对修订草案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缺失的上位法重要的约束性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予以补充和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