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10:47:50

  2019年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自实施以来从未修改,已不能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尤其是与当前国务院“放管服”的政策要求不符。同时,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修订后的上位法相冲突,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完善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规定,与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作了全面衔接,同时强化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量化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这样的要求不宜出现在法规中,建议删除该部分内容。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有重复,建议合并表述,并将其放到第三十四条中作为第二款,即:“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不一致,建议比照修改,并保持一致。
 
  四、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与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种类、幅度不一致,建议比照修改,并保持一致。
 
  五、建议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