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9年5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3 18:34:3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条例》颁布时间较早,自施行以来从未修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减弱甚至难以适用,积累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同时,上位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修订过两次,导致《条例》出现了诸多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文,亟需进行系统性的修改;《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勘察设计领域随着执业规范、技术进步、市场成熟和管理方式转变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及时总结形成了一些符合我省特点的管理模式,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要求,三是根据我省实际及时调整管理模式,修订形成一部适用性广、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本次修订,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规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重构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修订的依据
 
  根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甘人大常办发〔2019〕9号)安排,已将《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订列为今年5月审议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要求,我厅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研起草和意见征集,经2019年5月20日十三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1、严格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充分体现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的修订严格依据上位法,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紧密衔接,确保《条例》实用可行;对于缺乏实践检验,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规避法律风险。
 
  《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立法适用范围及调整内容,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条例》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第二章名称由“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改为“资质与资格”;将第三章名称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改为“文件编制与审查”。
 
  2、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关键。  《条例(修订草案)》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所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
 
  3、量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各类从业主体的禁止性要求,并针对禁止性要求设置了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责任的一部分禁止行为,在《条例》修订时进行了补充规定。
 
  4、取消社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条例(修订草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取消社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5、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前置性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保持了与上位法立法本意的一致。
 
  6、优化了超限高层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制度。《条例(修订草案)》严格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对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进行了优化,取消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使得该审查制度回归技术审查本身。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