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9年5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5:23:59

  甘肃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
 
  二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和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贯彻监督法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机关不断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履行各项司法职能,为平安甘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平有了更高的期待。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是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监督法,健全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也必将进一步提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实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玺玉多次对决定草案的起草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赴湖北等地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方面的相关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全程指导决定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组建起草组。遵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起草组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和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我省已有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吸收借鉴湖北、厦门等省市的经验,于2月下旬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二是征求意见建议。决定草案初稿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改后,分别征求了市(州)、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意见,先后收到22条意见建议。起草组逐条研究吸收了这些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初稿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送审稿。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在兰的常委会各位副主任的修改意见,起草组对决定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
 
  了修改完善。5月22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常委会提请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分四个部分,分别就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的意义、监督对象、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机制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是突出了政治站位。决定草案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等方面阐述了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意义,目的是进一步统一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司法机关的认识,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同时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为司法机关全面履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贯彻了依法监督。在监督对象上,决定草案规定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原则上,决定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司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司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在监督方式上,决定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等九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内容上,决定草案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等十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是细化了监督内容。决定草案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情况,履行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职责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等九个方面的重要事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决定草案还就司法机关要主动报送事关全局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情况等五个方面的重要文件以及法院、检察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前应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等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是健全了监督机制。决定草案规定了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机制、代表建议处理机制、专项报告征求意见机制、审议意见处理机制、信访受理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等七项工作机制,确保司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决定草案还就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公开制度、司法监督工作机构的职责、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决定实施时间等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