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1:28:35

  2019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资委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审查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废止〈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法规的决定》。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2001年11月29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细则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类别、内容和职责进行了大幅调整,对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全面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家层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调整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够满足地方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需要。同时,条例制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废止。因此,条例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环资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