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2019年5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57:37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 牛纪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说明:
 
  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甘人大常办发〔2019〕9号),《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和《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被列入2019年废止项目。这三件地方性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上报了废止的请示。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与省人大财经委、环资委、法工委沟通,并与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协调,将三件需要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整合打包提请废止,经2019年5月20日十三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议案草案。
 
  一、关于《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
 
  《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经2001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已于2017年废止。鉴于《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与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废止。
 
  二、关于《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经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促进了我省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涵盖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两个方面,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服务机构、活动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家条例是暂行条例,管理制度尚在完善中,修订《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暂不具备条件,建议废止。
 
  三、关于《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经2007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但从实际情况看,一是职能机构已调整。该条例由原省工信委起草,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省政府决定将原省工信委节约能源相关职能和机构调整划归省发展改革委。二是主要内容已被国家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覆盖。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对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分六节(包括一般规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详尽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对循环经济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和资源化进行了详细规定。两法内容已覆盖了《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主要内容,加之2012年《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2016年《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资源利用的法规制度体系。三是国务院部委规章对专业领域已有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部委规章对专业领域提出了要求,与该条例都有重合或交叉。四是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或产品的认定工作已不适用于当前工作实际,被国家明确停止,建议废止。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