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9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36:05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文物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句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修改为:“长城保护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前述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