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19年5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34:19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省文物局对草案修改后,征求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的意见,并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赴嘉峪关、张掖两市实地调研座谈,就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长城保护员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作了修改。2019年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对长城概念的界定不够完整,应当细化补充。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本体、附属设施和相关遗存,包括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只对省市县三级政府的长城保护责任作了规定,缺少乡镇人民政府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境内长城量大、点多、线长、面广,囊括了墙体、关堡、壕堑、烽燧和自然天险等全部长城类型,保护管理难度很大,在造成长城毁损的因素中,风蚀、洪水等自然因素的破坏最为严重,建议增加加强管理,减缓自然因素对长城毁损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中有关长城保护员职责及其工作经费保障方面的规定再作斟酌,既要解决长城保护中的实际问题,又有可操作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长城保护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工资报酬可以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禁止性规定在草案中缺失,应当根据上位法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照上位法充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二是增加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危害长城安全、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予以拆除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第十九条);三是规定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四是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游客承载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