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32:01

  2019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2019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长城是中华文明的标识,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进取拼搏精神的集中体现。我省是长城资源大省,境内现存长城3654千米,占全国长城总长度近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二,其中明长城1738千米,为全国之首,战国秦和汉、明三代长城的西端起点均在我省境内。我省长城囊括了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和自然天险等全部长城类型,既体现了中国长城的共性,也呈现出浓郁的地域特色,是中国长城的典型代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对于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文化软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全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省长城多为黄土夯筑,地域跨度较大且多处于偏远地区,易受风蚀、洪水等自然因素和挖掘、取土等人为因素的破坏,加之基层保护力量比较薄弱,长城保护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近年来,长城沿线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长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保护机制和措施亟待完善,开发利用和监管亟待加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将多年积累的成熟经验固定下来,解决好长城保护中的实际问题,落实好长城保护的管理责任,早日形成“保护长城,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长城这一重要的文物资源,已经成为甘肃文化大省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自2015年起,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工作,先后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赴酒泉、嘉峪关、武威等地实地调研长城保护工作,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文物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了长城保护责任体系。对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针对长城保护基础工作薄弱的现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在执法巡查、聘请保安服务公司和长城保护员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总体来看,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体系完备,内容充实,条目详细,没有在禁止性规定中有漏项和缺项,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意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时,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查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本体、附属设施和相关遗存等,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使长城的界定与《长城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表述相一致。
 
  2、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组织编制”改为“建立”,与《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3、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与《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4、建议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三款:“长城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使其与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中“基本原则”的精神相一致。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