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2019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21:02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省统计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已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有所体现,建议予以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调离检查岗位”修改为“调离统计工作岗位”。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