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19年5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18:32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东亮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省统计局对修订草案修改后,征求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的意见,并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赴兰州、白银两市实地调研座谈,就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当地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统计调查对象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作了修改。2019年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应当进一步体现中央有关统计工作的最新精神,增加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应当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统计工作人员提出,统计工作十分重要,但总体看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高,部分企业负责人和调查对象对统计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深,在不断增强统计专业人员培训外,还需要加大全社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调查工作,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政府部门之间统计数据不能很好的共享,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既造成了行政资源浪费,又导致重复统计,增加了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建议增加有关信息共享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有些禁止性、约束性和程序性规定,在修订草案中缺失,应当根据上位法加以补充,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以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后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二是统计资料的取得、保存、公布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缺失的禁止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四是相关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