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14:29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3年新制定的《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统计改革的稳步推进,国家对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我省现行条例在许多方面与上位法及当前统计工作新要求不相适应,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人为干预统计数据、统计基层基础薄弱、统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有效规范我省统计工作,及时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除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两字,弱化了管理方面的内容,增加了相关服务保障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管理体制;规范了统计调查活动、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及统计执法人员的资格;设置了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受理举报程序。修订草案与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在体例结构、内容及文字表述上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九条是对统计工作的原则性要求及倡导性内容,建议调整到第四条之后。
 
  二、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独立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作出规定,这两项调查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建议删除。
 
  四、为保持条例的完整性,建议恢复原条例的罚则部分,并使之与修订后的内容保持一致。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