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10:11:51

  甘肃省统计局局长陈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2年,我省依据《统计法》制定了《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共修正三次,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13年将《规定》修订为《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五年多来,国家相继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党内规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6年12月27日,《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印发。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2017年9月6日,《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发布。2017年以来,国家统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连续出台4个部门规章、16个规范性文件。相比之下,现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党内规定、统计法规、规章不太适应,迫切需要重新修订条例。
 
  二、修订过程
 
  2016年年底、2017年8月,省统计局先后两次申请修订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2018年2月,省统计局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列出了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2018年4—5月期间,省统计局结合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统计执法预调研和检查情况,草拟了条例修订的初稿。6月中旬,向全省统计系统和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到27条意见和建议。
 
  7月23日,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甘肃省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8月7日、10日,邀请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召开立法论证会。会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统计局,本着与上位法高度一致的原则,在充分吸收各方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份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完善。经2018年9月7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共30条,每条均有修改,删除7条,新增2条,现《甘肃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共25条。主要修订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了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对完善统计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原条例中统计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删除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完善了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和审批方面的内容,规范了统计调查活动的开展。
 
  三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时的行为规范。
 
  四是对健全新兴产业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生态、资源和环境统计,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规范了政府统计机构受理、核实、处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程序。
 
  六是增加了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法律义务的信息将纳入
 
  统计信用系统。
 
  七是为避免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重复和矛盾,删除了原条例中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内容。
 
  八是规范了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