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14:37:51

——2019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3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引导、培训等工作”。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也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定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三、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的处罚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新的职责划分,农产品进入市场后其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进场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允许其继续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