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14:36:05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行政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以及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的有关要求,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修订草案针对今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和农产品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全程监管、全程追溯的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将条例中所涉及主管部门的名称统一进行对照修改。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修改为“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

  5、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有重复,建议修改。

  6、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追溯协同机制”修改为“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7、第四十四条是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给予处罚的规定,但其中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