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14:35:19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牧厅厅长李旺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情况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情况

  2015年,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对农业部门、食药监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调整情况,我厅启动了《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调研形成了《条例》修订稿基础文本。2018年4月,《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征求了全省农业系统意见,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征求了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条例》修订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8月17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8月22日省农牧厅党组会议进行了审议,8月23日正式上报省政府。经2018年9月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49条,修改后共49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按照上位法和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调整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改。一是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厘清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二是增加了鼓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内容。

  (二)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原《条例》涉及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条款作了删除。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内容。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2016年,我省建立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基本构建了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同机制,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工作。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农产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依据农产品检测证明、检疫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等,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随产品进入市场,作为追溯证明”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