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14:31:55

——2019年3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深刻变化,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我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征求了省直各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到兄弟省区进行了考察学习,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还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请示汇报。在此基础上,会同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2019年3月19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修订草案修改有关情况的汇报,在总体肯定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省委常委会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修改。3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和常委会民侨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宗教团体职能和宗教院校设立条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和宗教院校设立的条件,以利于对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进行更加规范、有效的管理,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上位法增加宗教团体五个方面的职能以及宗教院校设立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宗教教育培训和接受境外捐赠的备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相关单位提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只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超过十万元的规定了审批程序。修订草案除规定了上述内容外,还对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和接受境外捐赠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规定了备案程序,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处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作进一步斟酌。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专门征求了有关专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删除和修改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的相关内容,相应地删除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避免建设的随意性。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四、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临时活动场所是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形式,应当根据上位法并结合省情实际,对其登记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的法律责任不够全面,有的条款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外设定了处罚规定,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修订草案缺失的相应罚则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删除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关于对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损毁宗教财产行为的处罚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