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1 08:56:19

  ——2018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对造成危害的野生动物采取“控制措施”的表述不够准确规范;第二款中关于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等损失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补偿的规定实际操作有困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二款修改为:“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按照《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补偿。”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进一步斟酌,准确界定禁止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按照上位法将第二款第(三)(四)项、第三款合并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