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1 08:53:16

  ——2018年11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修订草案适应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对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比较成熟,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针对这些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顾问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调研情况,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环资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表述不够清晰、全面,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将修订草案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关于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为防止野外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影响和破坏,应当增加相关保护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摄像等,应当遵循警示要求,不得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不得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三、关于对伤病、受困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对伤病、受困野生动物进行救治的内容,动员全社会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抢救,严禁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与上位法衔接的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和立法顾问的意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修订草案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对缺失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加:“因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2.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猎捕(三)(四)项野生动物的,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