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1 08:50:36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8年9月10日举行第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2016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是2010年修订的,这个办法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相比,部分条款内容明显滞后,缺项比较多,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需要,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原《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二条,修订草案共分五章、四十二条,其中:删除二十五条、增加二十五条、修改十六条、保留一条。修订草案对照新修订的上位法的结构和逻辑关系,对原《办法》结构进行了整合,调整了各章节名称,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罚则方面增加了部分条款,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和内容。总体上看,修订草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增强。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后增加“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保持一致。
 
  2.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六条“设立野生动物保护专门机构,保障必要的人员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仅规定了“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没有规定机构和编制的内容。
 
  3.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教育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同上位法表述一致。
 
  4.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前增加“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