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1 08:47:12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厅厅长 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0年10月31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颁布实施;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办法》距上次修正已时隔8年,特别是2016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来看,《办法》绝大部分条款和内容与新修订的上位法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内容和措施相比已明显滞后,缺项严重,部分条款还存在一些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需要,需尽快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17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省林业厅严格对照上位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排摸清理,初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征求各市(州)林业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后,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清理意见,建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按程序进行修订。为提高立法透明度,确保立法质量,严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问题发生,去年12月中旬在甘肃林业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原国家林业局和西安专员办的意见建议,今年6月还召开论证会,进一步征求了有关立法专家和各市(州)动管站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43条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予以采纳进行了补充完善,于8月6日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改意见对照表(送审稿)。随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审查修改,经2018年9月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7章42条,修订后共5章42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对照新修订上位法的结构和业务逻辑关系,对原《办法》结构进行合并,调整了各章节名称。
 
  (二)根据新修订的上位法增加了相关条款。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在第三条增加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概念,修改了“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概念解释。在第六条增加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在第十三条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作出规定。在第十五条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等人为活动作出禁止或限制规定。在第十六条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作出规定。在第十七条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作出规定,对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需要提出原则性要求,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以及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提出法定要求。在第二十条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各部门职责作出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确需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的行政许可作出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作出规定。在第三十条对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对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其他批准文件的作出规定。在罚则方面:原《办法》各罚则条款与新修订后的上位法第四章重新认定的各类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出入较大,全部删除。考虑到修改后《办法》未涉及上位法规定之外的禁止性内容,在法律责任部分也未突破上位法规定,因此新增第三十九条,表述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增加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省重点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违法情形规定了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
 
  (三)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款。同时,根据相关内容修改整合以及业务逻辑关系的调整,还相应删除了个别条款和内容。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