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1 08:34:40

  ——2018年11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高协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对《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保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针对这些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顾问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平凉、庆阳两地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调研情况,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条例的表述不够规范,应当修改;另外,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药品管理法,关于假冒伪劣药品的查处依照其执行即可。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以及药品的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四款)
 
  二、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应该完善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第一条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条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同时,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关于与上位法衔接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中部分内容还存在与上位法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1.在修订草案第七条增加一项,即:“(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2.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一项,即:“(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同时增加相应的罚则,并删去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3.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程序的规定。
 
  4.对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增加“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销售”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同时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