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7:06:04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工商局局长 王世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1995年5月26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以来,至今已修正3次。实践证明,条例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新技术不断发展,新业态不断出现,市场更加复杂多变,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条例部分条款内容较为陈旧,法律界限模糊,日常监管中问题层出不穷,与我省高质量发展及市场活动的实际不相适应,亟需修订。
 
  二、修订过程
 
  省工商局组织工商系统相关人员和法律专家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承担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全面开展资料的搜集、整理,实地调研,并多次与各市州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基层执法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掌握我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起草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省工商局就修订草案初稿征求了全省工商系统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在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期间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3次,对其中涉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认真听取了各领域相关专家的意见,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设置修订内容。经2018年9月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内容
 
  (一)主要内容。
 
  原《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共设5章38条,修订后共27条,按照总则、查处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的逻辑顺序撰写,不再分章节表述。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删除原条例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修改为《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并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取消了章节设置;2.准确界定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3.修改条例中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内容;4.规范条例中的相关概念表述;5.充实条例内容,增强可操作性;6.细化法律责任,完善处罚程序;7.修改条例中存在的错别字、口语化表述等问题。
 
  (二)新增内容。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根据我省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实际情形,对条例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增加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条例;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中增加对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三是增加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赠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形的,按照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理的明确规定;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上位法,将第九条“明知或应知”统一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时为适应新情形的出现,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情形;五是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以及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店的内容,并规定运用网络交易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六是增加责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限期追回已售出假冒伪劣商品后,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的规定;七是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证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八是增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没收入,应当罚缴分离,上缴同级财政;九是对法律责任进行整合,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增加对同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统一部署的处理方式。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