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6:54:56

  ——2018年11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高协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对《甘肃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贯彻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情况,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市场活动的新特点、新变化,补充完善了新的内容,加强了对广告行为的规范,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针对这些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顾问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组成调研组赴平凉、庆阳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调研情况,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对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概念性表述和对绝对化用语的除外规定应当全面、准确、有依据。鉴于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界定及除外情形,国家目前尚无相关法律作出规范,修订草案的规定难以穷尽非绝对化用语的所有情形,也容易引起歧义。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七条的规定。
 
  二、关于网络游戏广告
 
  有的立法顾问提出,网络游戏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较大,尤其是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应当正确引导社会大众对网络游戏的认识,对网络游戏广告中不健康的内容予以限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三款,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为:“网络游戏广告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内容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第二款为:“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款为:“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的内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关于公益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和相关部门提出,公益广告作为传播社会道德、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手段,对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应当将其纳入规范的范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内容,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为:“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有关公益广告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四、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缺失的上位法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烟草广告、保健产品广告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广告的禁止情形,广告中涉及专利权的限制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婴儿乳制品广告、烟草广告、种植和养殖业种子种苗广告以及广告发送等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条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五)(六)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同时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项的内容。
 
  此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考虑到户外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其涉及的各方面情况复杂,且《广告法》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不涉及户外广告内容,适时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规范。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