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6:49:02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自1996年7月3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告市场更加复杂多元,市场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虽然先后于1997年、2002年和2004年经过三次修正,但由于修正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已较为陈旧,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与当前市场活动的新特点、新变化不相适应。同时,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修订,我省现行条例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上位法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及时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将原条例名称“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修改为“甘肃省广告条例”,扩大了原条例范围,加强了对广告行为和广告内容标准的规范;补充完善了广告用语、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烟草广告等方面的监管内容;规范了新媒体广告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相关审查责任;强化了各主体的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实际中不适用的规定。总体上看,修订草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修订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做的进一步解释。地方性法规无权对上位法作解释,与《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相冲突,建议删除。
 
  2.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中“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和“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两句非法律法规用语,将该款修改为“非处方药广告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
 
  3.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关于订立的广告合同三年内不得销毁的规定,无相关上位法依据,三年期限是否合理、是否增设了法人及公民的义务,需再斟酌。
 
  4.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建议补充完善。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